摘要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司法解释是否合法,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不明确。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不合适的充当了利益衡量的决策者,而在决策过程中未做好对短期利益与长效利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利益衡量。可以通过由立法机关提高清理司法解释的频率、将判例制度引入司法解释、以及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构建等方法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来加以完善。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