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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社区行政化倾向 还群众性自治面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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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协助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这清楚表明.社区不是政府的行政组织.没有行政的职责.只是“协助政府或派出机关工作”。
作者 吴战钟
出处 《江南论坛》 2014年第2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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