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条例和规定中。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主要有缺乏专门问责法律规范、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范围过窄、问责程序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强化外部问责、扩大问责范围、完善问责程序,以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度的积极作用。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1期40-42,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12C01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DL12BC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