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中,对侵权损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了先关规定,而由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却仍然存在空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种新型合同的出现使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屡见不鲜,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在实践中有非常迫切的需要。该文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定义,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现状进行分析,引出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也对建立完善该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理论)》
2013年第12期68-68,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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