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部门法的创制,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设定了新的目标和规则,并以法律的强制性,拓展居委会的职能,完善居委会自治的法人条件,改变居委会在社区组织体系中的隶属关系,重新定位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居委会在法律规则效应的推动下,成为实现社区治理主体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的关键,并体现出更明显的区域性特色。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4-68,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SH057)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项目(120209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