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一对矛盾,二者对立统一,有主次之分。二者的主次地位随条件的不同而相互转化。在其主次矛盾关系中,存在一个平衡点,使二者的关系处于均衡状态,进而使二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得到共同发挥。现阶段,国家环境管理权居于主导地位,但环境管理的重心逐渐向公民环境权偏移,在平衡点的不断调整下二者将达到新的均衡。对国内外的主要环境立法文本的比较可以进一步印证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关系均衡论的可信性,应将其应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公民环境权的制度设计。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51-55,共5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课题"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编号:12JJD8200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