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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退还请托人财物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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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简称退交),即是否构成受贿罪时,要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只有在行为人确属无受贿故意时的退交,才属及时退交;否则,应属既遂后的退赃行为。
作者 肖福林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期26-2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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