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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不等于产品无缺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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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我国法律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根本的判断标准.不能以产品符合有关标准作为出现不合理危险情况下的抗辩.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生产者仍应承担产品责任.
作者 姚建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期42-46,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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