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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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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以及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必须由检察院补充起诉。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原审法院才能根据重审时查明的新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作者 钟莉 范冬明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期72-74,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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