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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表内嵌入借款的借据效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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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用人者在员工工资表中嵌入借款时,没有要求员工出具相应的借据,员工不认可其有向公司借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的规定,用人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款的合意及已交付的情况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工资表内嵌入借款具有借据效力。
作者 谢湘云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期78-8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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