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证据是与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相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又不属于其他证据种类的材料。电子证据与载体的依赖性和可分离性、传输的迅速性和储存的隐密性、记录方式的特殊性等特征决定了电子证据取证和辨识的困难性。基于程序法定的要求和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在刑事侦查中,应当进一步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加以规范,不仅应尊重人权,保证取证主体适格、取证程序法定,而且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科以强制记录与保存信息的法定义务,还应规范现场勘查程序、完善搜查和扣押程序,规范技术侦查措施。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