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腐败公约》第50条要求各国为有效打击腐败应允许使用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作为《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我国将这些特殊侦查手段纳入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一节。然而从法条本身看,现有的规定还存在条文笼统、授权多制约少、缺少权利保障规定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滥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情况。目前我国的特殊侦查制度面临检察机关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贪腐案件诱惑侦查的适用性不明、特殊侦查合法性审查不力等困境,亟待加以明确或解决。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1-76,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