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卷移送及其庭前审查制度的设计应当以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效率问题。以此来考察我国1979年以来三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案卷移送主义+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复印件主义+形式审查"的制度设计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确立的"案卷移送主义+形式审查"的制度设计在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都不完全尽如人意。中国的刑事案件案卷移送及其庭前审查制度改革,应当以实现"案卷移送主义+预审法官实质审查"为制度设计导向,在此基础上,完善庭前会议等制度,以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7-83,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