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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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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Q:孔律师,您好! 本人就职于某外企,入职一年后发现自己怀孕了。之后,因为孕期内身体不太舒适,所以经常请病假在家休养。几周后,公司HR找我谈话,表示如果我再不能保证正常出勤,公司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自己处于孕期,休假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且公司不能解除“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遂与公司发生了争执。在此,我想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事宜,主要提出以下三个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作者 孔琪
出处 《检察风云》 2014年第6期60-61,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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