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共同研发往往因具有降低和分散研发中的风险与成本等积极意义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同时由于反垄断法律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和原则,所以一些国家为便于实施反垄断法,一般发布大量指南和规章来规定共同研发的豁免条件、共同研发协议类型化、适用豁免制度需考虑的因素以及相关程序制度等内容。我国反垄断法中也有关于对企业共同研发进行规制的内容,但是其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较差且程序安排上欠妥。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已有法制经验来完善我国企业共同研发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2014年第2期124-129,共6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