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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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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押预告登记程序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故银行在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期房取得产权证书后,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换登记,而非登记机关主动转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出于公平、效益价值的考虑,抵押预告登记后,法院对该预购商品房采取了预查封措施,在房产具备正式登记条件时,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抵押预告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从而在法院查封、处置后得以优先受偿。
作者 赵培元 程洁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4期107-11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梁慧星:"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上)",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3825.访问时间2013年11月30日.
  • 2粱慧星:"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上)",中国法学IN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3825,访问时间2013年11月30日.
  • 3董学立.论“在建物”上的抵押权[J].政法论丛,2009(2):31-34.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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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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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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