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从运行效果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反而导致许多弊端。从法学理论上来看,任何一种法人本质理论都未将有限责任作为法人的实质要件。因此,应当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态,有限责任公司被取消后留下来的制度空白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度进行填补。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12-116,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