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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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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规定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对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加以探讨,以期对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有所裨益。一。
作者 韩松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7-21,共5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09&ZD04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3SFB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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