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先后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矫正三个阶段,其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