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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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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先后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矫正三个阶段,其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作者 黄保轩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
  • 2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6.
  • 3王桂芳.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1):28-31. 被引量:5

二级参考文献1

  • 1[2]刘汉富.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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