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当中,国家法势必进入原来民族习惯法的作用领域,两者又表现出了明显的张力。对此,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作用方式应当从原有的替代型规则交往模式转向规则共治的交往模式,具体表现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兼容性的立法工作、灵活性的司法工作、区域性的规则共治以及多元性的解纷机制。
出处
《发展》
2014年第2期87-87,91,共2页
基金
甘肃政法学院青年科研项目<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规范化研究:基于甘肃省的实证分析>(项目编号GZF2011XQNLW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