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当中,国家法势必进入原来民族习惯法的作用领域,两者又表现出了明显的张力。对此,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作用方式应当从原有的替代型规则交往模式转向规则共治的交往模式,具体表现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兼容性的立法工作、灵活性的司法工作、区域性的规则共治以及多元性的解纷机制。
作者 蒋玮
出处 《发展》 2014年第2期87-87,91,共2页
基金 甘肃政法学院青年科研项目<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规范化研究:基于甘肃省的实证分析>(项目编号GZF2011XQNLW05)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宣炳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学术意义[J]社会科学报,1998.
  • 2谢晖.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
  • 3柯武钢;史漫飞;韩朝华.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6-37.
  • 4柯武钢;史漫飞;韩朝华.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6.
  • 5张镭.论习惯与法律——两种规则体系及其关系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6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