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并购已成为世界性潮流,由于外资并购可能导致垄断的产生,影响东道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安全,东道国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政府管制。强制性预先申报的反垄断审查是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手段。我国立法中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已日渐丰富,但为增强实际操作性,应当出台一些法律解释来细化具体规则。此外,为了减少操作上的冲突,外资并购的审查机构应明确划分各自权力范围,外资并购和其他经营者集中最好进行分别审查。
出处
《池州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55-58,共4页
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