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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考”中的就业歧视及其根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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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自“国考”的就业歧视 首先,年龄歧视大行其道。按照我国2006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二)年满18周岁”。由此,只要年满18周岁,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条件,那么,任何公民都拥有报考资格。但是,2007年11月6日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出处 《教育科学文摘》 2014年第1期16-17,共2页 Educational Science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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