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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设置的功能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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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期物业管理过渡的必然性 作为共有不动产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分别签订的,中国大陆的散户购房者并未成为住宅小区这个共有资产主体的份额成员,所以,小区的运行责任方依然是原建设单位,在中国大陆的住宅区房地产销售制度下,由建设单位负责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直至过渡到业主大会设立,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4年第2期135-136,共2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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