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但却没有给予调解以应有的法律效力。民警费力、当事人苦求的一张《治安调解协议书》,随着一方当事人的反悔而变成一纸空文,而又把整个案件的处理退回了原点。这样不但不能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给予有效保护,也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就是治安调解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笔者从当前关于治安调解的立法规定入手,分析治安调解的尴尬处境,并提出强化治安调解法律效力、赋予治安调解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希望能在降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成本,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4年第2期103-104,共2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