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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范围研究--以侵犯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的调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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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在被害人救济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2年《新刑诉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范围除了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以外,仅限于侵犯个人法益的情形,对侵犯公共法益中涉及到个人法益的情况没有规定。这从法律适度超前性而言,没有使刑事和解制度突破实践中已存在的操作范围。
作者 刘萌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4年第1期130-130,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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