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法律的形成,存在着"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三段式观点。历史法学派学者们的理论论述更是给这种观念提供了依据,在其著作之中一般认为司法判决、制定性法律从历史层面来说多源自大众行为的行为习惯、风俗、民族传统等等。而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角度中,笔者看到了"惯习"这一词汇,由此产生了诸多疑问。习惯与惯习分别是什么?惯习与习惯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异同?惯习在上述法律发展的三段式结构中处于何种地位?对此,尝试从惯习的源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视角进行梳理,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起到抛砖引玉之功用。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