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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战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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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该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率由5%的营业税率改为6%、11%、17%等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要多缴纳税金。本文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等营改增的主要业务进行分析,便于企业会计人员及学生对此有个较清楚的认识,以正确处理营改增的具体实务,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效应。
作者 古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12-114,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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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12-12.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12-06-29.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07-31.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2-12-04.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05-24.
  • 6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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