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该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率由5%的营业税率改为6%、11%、17%等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要多缴纳税金。本文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等营改增的主要业务进行分析,便于企业会计人员及学生对此有个较清楚的认识,以正确处理营改增的具体实务,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效应。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12-114,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