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网络时代人们通讯手段愈发电子信息化,为有效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国家侦查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网络通讯监听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网络通讯监听实现法制化具备坚实的宪法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基础和司法伦理理论基础。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3年第6期31-33,共3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