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伤情鉴定是一项重要证据,但长期以来,在治安处罚时对轻微伤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轻微伤的鉴定有明确要求。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轻微伤问题的案卷时也是认识不一致,处罚的力度和处罚的依据理解都不同。不光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之间对于轻微伤的认识也不一致,致使一大批治安案件难以及时了结。因此首先要明确治安伤害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其次要建立完善鉴定轻微伤害相对应的法律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轻微伤害案件得到及时、合理、准确、公正的处理。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第32期122-1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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