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一)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计量问题
1.问题的提出〈br〉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可行权日,应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数量,确定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价值,按照用途进行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行权日至行权日,不再调整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可行权日,应按照当日现金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数量,确定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价值,按照用途进行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可行权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行权日,按照当日现金增值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应付职工薪酬。然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行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扣除口径是否应当一致?是按照授予日还是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9-1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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