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日本《图书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进行比较分析。日本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建设主体是地方政府,国家是支持性建设主体,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日本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中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为文化主管部门。在图书馆员准入资格和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方面,日本图书馆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中国图书馆立法只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日本图书馆立法对于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出处
《图书馆学刊》
2014年第2期140-142,F0003,共4页
Journal of Library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