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中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现行规定,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中国法律在船舶优先权除斥期间和行使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借鉴中国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修正《海商法》船舶优先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建立船舶优先权登记公示制度,以利于相关方利益平衡,防止或减轻对船舶抵押权人的损害。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39-41,58,共4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