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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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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
作者 肖钢
机构地区 中国证监会
出处 《行政管理改革》 2014年第1期4-9,共6页 Administration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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