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规则性思维、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权义性思维和权责性思维等五个方面的法治思维能力。基本要求是: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合乎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正确对待"恶法";要有程序,且程序应正当;以权利、义务为工具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认真对待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有权必有责,权责要相当。
出处
《行政管理改革》
2014年第1期22-26,共5页
Administration Reform
基金
国家行政学院2013年院级课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研究"(13ZBZD010)
国家行政学院2013年决策咨询课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研究"(NSAJCZX20130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