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以存货对外捐赠,会计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均对视同销售有所规定,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宏观原则上相同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致。会计上只对确认收入和捐赠支出如何核算有规定,但视同销售的捐赠如何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并在实务中产生了不确认收入派和确认收入派两类观点。我国应尽量缩小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细化《企业会计准则》,以减少纳税调整业务量和工作量,更好地避免偷、漏、避税等行为的发生。
出处
《商业经济》
2014年第4期110-111,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