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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户籍改革中消除城乡权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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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农村土地、农民宅基地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是个重大突破。尤其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当然,这必然涉及《物权法》修改,但这项改革势必大大降低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居民财产权落差。
出处 《经济展望》 2014年第3期27-27,共1页 Economic Out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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