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由于现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就业现实,使得残疾人教育面临阻碍。掌握强大公权力的政府能整合教育、民政、劳动、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资源,最大化的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以《宪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为代表的公法规范则能更有效发挥公权力的公益功能,控制公权力的肆滥。并明确指引残疾人教育公法诉讼的司法探索方向,营造残疾人教育公平正义的氛围。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48-50,共3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绥化学院2012年特殊教育研究项目(编号:TJ12023)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