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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社会调解的天然优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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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目前,我国公证领域调解机制的缺失,已成为影响公证服务效能和公证形象的重要因素。尤其是证后调解,虽有立法明文规定,但执行起来却形同虚设,敷衍塞责。殊不知,无论是证前、证中还是证后,一遇纠纷,一句冷冷的“去法院诉讼吧”冷了多少人的心。对公证形象造成了怎样的损害!随之而来的,是当事人“只知盖章收费”的议论和法官们对于公证作用的质疑——证前、证中有了纠纷,不管不问;证后出现纠纷矛盾,推给诉讼,又何谈真正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呢?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立公证调解制度已势在必行。在本期公证沙龙中,诚邀各位畅谈对公证调解制度构建的看法和意见。
作者 寇玉芳
出处 《中国公证》 2014年第2期24-25,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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