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销售员,工资为底薪1500+提成。五个月前,因前销售主管离职,而我在工作上表现突出,公司口头宣布由我接任,底薪上调到5000元.提成也涨了千分之二。我对此自然求之不得并当即走马上任,公司此后也已按新标准向我发放工资。近日,公司因我私下说过领导闲话,以双方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原有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为由。强行要我回原岗位,并按原标准计发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4年第1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