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采购员,每月工资为5000元,没有提成,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享有双休。半个月前,公司指派我去外地采购原材料。来回途中,我都要在火车上连续乘坐17小时。当我要求公司就乘车途中超出8小时部分给付加班工资时,却遭到拒绝,理由为虽然我本应休息时仍在乘车赶往目的地,但期间我并未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不能按加班论处。请问:对超过8小时的乘车时间.我究竟能否获取加班工资?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4年第1期7-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