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明确,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项目审批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工信化部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10号),《通告》就认真履职、审批原则、换证要求、证书变更、证书印制做出了明确指示。
出处
《中国食品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3-13,共1页
Journal of 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