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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继承法》修改不应规定特留份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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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由"泸州遗赠案"和"杭州遗赠案"的不同处理出发,对特留份制度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意义提出质疑,接着介绍了国内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主要理由并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目前《继承法》修改还不宜将特留份纳入其中,而应着眼对必留份制度进行完善。
作者 何小锐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74-75,59,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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