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法的实效性并不简单的取决于其强制力,而与民族地区所处社会的和谐度有关。国家法是一个有缺失的社会规范,它在民族地区要发挥社会实效,必须借助民族习惯法实现本土化。国家法应确认民族习惯法的基本正义,承认民族习惯法必要的生存空间与司法适用效力,实现与习惯法的有效对接和良性互动。习惯法应借助国家法实现规范化。国家法与习惯法彼此应从"制度认同"到"文化认同"。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1期128-133,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新型关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0BMZ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