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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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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A公司系B银行优质客户。2008年2月5日,A公司因向南亚某国C公司提供水泥生产线项目,向B银行下属某支行申请开立以南亚某国C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两笔,保函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随后,B银行以分行名义向受益人C公司开立履约保函2笔。2008年5月29日,
作者 刘阳 王利峰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14年第3期48-50,共3页 China Urb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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