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规范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时都具有巨大的制度优越性和生命力,这种优越性和生命力并不因两种制度覆盖主体和功能不同而减弱或消失,亦不会因地域或时代的不同而消失。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村民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与生命力能否充分发挥,这取决于实践,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前提就是必须充分认识二者在实践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第1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工程"2010年度第一期课题<村民自治与当代广西政治文明发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