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一次大变革。随着试点的深入,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大量涌现。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法律依托,主要存在人事争议仲裁权威性不足和人事争议诉讼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有选择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秉持程序正义和司法终局的法律原则,把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诉讼纳入(准)司法轨道,建立"或裁或审,司法最终"的裁审衔接体制。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47-50,54,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