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听取、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司法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实证研究表明其有助于"两院"反思、改进工作以满足人大监督的目的,甚至有助于敦促"两院"教育整顿,全面完善司法实施机制。在这方面,当前存在监督效果有限、实效不足的问题;同时,一些司法机关为了减少反对票,迎合代表意见,影响了个案的公正审判,弱化了司法权威。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人大代表不能利用审议工作报告制度来监督个案,同时,强化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票决功能从而缓解最高司法机关的票决压力,并且规定工作报告不通过时的后续程序以及以柔性的方式追究"两院"负责人的责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17-129,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CFX042)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法院的公共责任及其限度"(项目编号:10YJC8201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