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涉及特定的思维主体,属于特殊的、独立的思维形态,其思维的涉围依赖于、附着于宪法和法律设置的检察职能,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受制于法律体系、机制框架制约。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是检察官在运用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政策性规范、职业性规范、证据性规范、法律逻辑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诉讼或非诉活动中对特定的监督主体运用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思维外化;其突出地体现在依法、理性、科学的法治思维模式。检察官法治思维的目标性决定了其以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为职业价值追求。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32-36,共5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