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性是法律合法性得以证成的必要条件,这一诉求既体现在学理上,也反映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合法性的求证当中。在原始社会,法律合法性与公共性处于一种相互伴生的关系;古代法律的合法性则借助于人们共有的道德或宗教披上了神圣的公共性外衣;对于现代法律而言,其合法性的公共之维不仅在理念上被大肆弘扬,而且在现实中公共性的范围和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不过它在实质上具有口号式宣称的意蕴。法律合法性的公共性维度,关涉的是人的平等问题,唯有获得一种事实上的公共性,法律的合法性才能得以有力的证明。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37-41,共5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2011SJD820023)
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