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讯问策略的运用可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益,但其中含有的一些欺骗、引诱、威胁等性质的策略的运用颇具争议。法律应当对欺骗、威胁、引诱等性质的讯问策略保留一定的容许度,主要原因在于讯问主客体之间固有的对立关系、提高侦查效益的需要以及讯问策略谋略性的必然体现。而国外对此类讯问策略也是依据一定的标准给予此类讯问策略一定的容许度。我国目前的相关解释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法律界限问题仍未详细规定。对于非法欺骗、引诱、威胁及其他非法讯问策略的认定,应坚持以下标准:不能限制或剥夺被讯问人的自由供述意志,不能导致虚假供述,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必须恪守司法诚信原则,且在普通社会大众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30-33,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